這套房是他抵債給我的, 為什么不作數?
被查封的房屋用來抵債,即使簽訂了協議,也無法辦理過戶,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。
以下人物皆為化名
欠款未還,以房抵債
永發公司向小郭借款,
前前后后一共借了800余萬元。
因永發公司不能按期償還,
雙方便簽訂協議,
約定永發公司用其
鳳凰苑小區的商業門面抵債。
后永發公司遲遲不交付門面,
小郭便訴至法院,
請求確認其與永發公司
簽訂的抵債協議有效,
并要求辦理過戶。
法院審理中發現,
在雙方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前,
該門面已經被法院查封。
審理認為,
以物抵債協議是雙方
真實意思表示,
內容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
強制性規定,
協議有效。
協議雖然有效,
但被查封的房屋,
依法不得轉讓,
對小郭辦理房屋過戶的請求,
不予支持。
以案說法
結合本案
以物抵債協議為諾成性合同,不以房產物權轉移登記為生效要件,是否有效也應依據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條規定判斷。本案中,以物抵債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,內容未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,協議應屬有效。但以物抵債協議所涉房屋在此前已被法院查封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第三十八條規定,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、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,不得轉讓。”小郭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的請求自不得到支持。
法官寄語
以物抵債是以消滅金錢債務為目的的債的履行方式,也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種途徑。但作為債權人,在與債務人簽訂相關協議時,應當注意審查財產狀態,是否存在查封、抵押、轉讓等情形,并視具體情況約定違約責任條款,避免債權落空。
作 者 / 黔江區法院 張益